國家藥監(jiān)局最新發(fā)布《醫(y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全文如下。
醫(yī)療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則
注冊人/備案人應能設計和生產在醫(y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均能達到預期安全和性能要求的產品。本原則描述了基本的設計和生產要求,以幫助注冊人/備案人實現上述目的。本文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適用于所有醫(yī)療器械的通用基本原則(第2節(jié));第二部分是適用于非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第3節(jié))和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第4節(jié))的專用基本原則。注冊人/備案人的設計和生產活動應在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下進行。注冊人/備案人應提供產品與適用基本原則條款符合的證據,并由監(jiān)管機構按照相關程序進行評審。本部分所列設計和生產通用基本原則適用于所有醫(yī)療器械。2.1.1醫(yī)療器械應實現注冊人/備案人的預期性能,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器械在預期使用條件下達到預期目的。這些器械應是安全的并且能夠實現其預期性能,與患者受益相比,其風險應是可接受的,且不會損害醫(yī)療環(huán)境、患者安全、使用者及他人的安全和健康。2.1.2注冊人/備案人應建立、實施、形成文件和維護風險管理體系,確保醫(yī)療器械安全、有效且質量可控。在醫(y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內,風險管理是一個持續(xù)、反復的過程,需要定期進行系統(tǒng)性的改進更新。在開展風險管理時,注冊人/備案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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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涵蓋所有醫(yī)療器械風險管理計劃并形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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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并分析涵蓋所有醫(yī)療器械的相關的已知和可預見的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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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和評價在預期使用和可合理預見的誤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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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2.1.3和2.1.4相關要求,消除或控制c)點所述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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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生產和生產后階段信息對綜合風險、風險受益判定和風險可接受性的影響。上述評價應包括先前未識別的危險(源)或危險情況,由危險情況導致的一個或多個風險對可接受性的影響,以及對先進技術水平的改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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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對e)點所述信息影響的評價,必要時修改控制措施以符合2.1.3和2.1.4相關要求。
2.1.3醫(yī)療器械的注冊人/備案人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應遵循安全原則,采用先進技術。需要降低風險時,注冊人/備案人應控制風險,確保每個危險(源)相關的剩余風險和總體剩余風險是可接受的。在選擇最合適的解決方案時,注冊人/備案人應按以下優(yōu)先順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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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時,對無法消除的風險采取充分的防護措施,包括必要的警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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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安全信息(警告/預防措施/禁忌證),適當時,向使用者提供培訓。
2.1.4注冊人/備案人應告知使用者所有相關的剩余風險。2.1.5在消除或降低與使用有關的風險時,注冊人/備案人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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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降低醫(yī)療器械的特性(如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和預期使用環(huán)境(如灰塵和濕度)可能帶來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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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預期使用者的技術知識、經驗、教育背景、培訓、身體狀況(如適用)以及使用環(huán)境。
2.1.6在注冊人/備案人規(guī)定的生命周期內,在正常使用、維護和校準(如適用)情況下,外力不應對醫(y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造成不利影響,以致損害患者、使用者及他人的健康和安全。2.1.7醫(y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包括注冊人/備案人所提供的說明和信息,應確保在按照預期用途使用時,運輸和貯存條件(例如:震動、振動、溫度和濕度的波動)不會對醫(yī)療器械的特性和性能,包括完整性和清潔度,造成不利影響。注冊人/備案人應能確保有效期內醫(yī)療器械的性能、安全和無菌保證水平。2.1.8在貨架有效期內、開封后的使用期間(對于體外診斷試劑,包括在機(機載)穩(wěn)定性),以及運輸或送貨期間(對于體外診斷試劑,包括樣品),醫(yī)療器械應具有可接受的穩(wěn)定性。2.1.9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基于當前先進技術水平,比較醫(yī)療器械性能帶來的受益,所有已知的、可預見的風險以及任何不良副作用應最小化且可接受。2.2.1基于監(jiān)管要求,醫(yī)療器械可能需要進行臨床評價(如適用)。所謂臨床評價,就是對臨床數據進行評估,確定醫(yī)療器械具有可接受的風險受益比,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2.2.2臨床試驗的實施應符合《赫爾辛基宣言》的倫理原則。保護受試者的權利、安全和健康,作為最重要的考慮因素,其重要性超過科學和社會效益。在臨床試驗的每個步驟,都應理解、遵守和使用上述原則。另外,臨床試驗方案審批、患者知情同意、體外診斷試劑剩余樣本使用等應符合相關法規(guī)要求。2.3.1關于醫(y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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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物理學或者建模研究結果應事先進行驗證(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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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材料的機械性能,如適用,應考慮強度、延展性、斷裂強度、耐磨性和抗疲勞性等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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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械與已規(guī)定化學和/或物理性能的符合性。
2.3.2基于醫(y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醫(y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盡可能減少污染物和殘留物對使用者和患者,以及對從事醫(yī)療器械運輸、貯存及其他相關人員造成的風險。特別要注意與使用者和患者暴露組織接觸的時間和頻次。2.3.3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適當降低析出物(包括濾瀝物和/或蒸發(fā)物)、降解產物、加工殘留物等造成的風險。應特別注意致癌、致突變或有生殖毒性的泄漏物或濾瀝物。2.3.4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考慮到醫(yī)療器械及其預期使用環(huán)境的性質,適當降低物質意外進入器械所帶來的風險。2.3.5醫(yī)療器械及其生產工藝的設計應能消除或適當降低對使用者和其他可能接觸者的感染風險。設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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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減少醫(yī)療器械的微生物泄漏和/或使用過程中的感染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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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醫(yī)療器械或其內容物(例如:標本)的微生物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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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減少意外風險(例如:割傷和刺傷(如針刺傷)、意外物質濺入眼睛等)。
2.4.1醫(yī)療器械其設計應方便使用者對其進行安全清潔、消毒、滅菌和/或重復滅菌(必要時)。2.4.2具有微生物限度要求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確保在出廠后,按照注冊人/備案人規(guī)定的條件運輸和貯存,符合微生物限度要求。2.4.3以無菌狀態(tài)交付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生產和包裝應按照適當的程序進行,以確保在出廠時無菌。在注冊人/備案人規(guī)定的條件下運輸和貯存的未破損無菌包裝,打開前都應保持無菌狀態(tài)。應確保最終使用者可清晰地辨識包裝的完整性(例如:防篡改包裝)。2.4.4無菌醫(yī)療器械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進行加工、生產、包裝和滅菌,其貨架有效期應按照經驗證的方法確定。2.4.5預期無菌使用的醫(yī)療器械(注冊人/備案人滅菌或使用者滅菌),均應在適當且受控的條件和設施下生產和包裝。2.4.6以非無菌狀態(tài)交付,且使用前滅菌的醫(y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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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應當盡量減少產品受到微生物污染的風險,且應適用于注冊人/備案人規(guī)定的滅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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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人/備案人規(guī)定的滅菌方法應經過驗證。
2.4.7若醫(yī)療器械可以無菌和非無菌狀態(tài)交付使用,應明確標識其交付狀態(tài)。2.5.1如醫(yī)療器械預期與其他醫(yī)療器械或設備整合使用,應確保整合使用后的系統(tǒng),包括連接系統(tǒng),整體的安全性,且不影響器械本身的性能。整合使用上的限制應明確標識和/或在使用說明書中明確。對于需要使用者處理的連接,如液體、氣體傳輸、電耦合或機械耦合等,在設計和生產過程中盡可能消除或降低所有可能的風險,包括錯誤連接或安全危害。2.5.2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考慮預期的使用環(huán)境和使用條件,以消除或降低下列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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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物理和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有關,對使用者或他人造成損傷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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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用戶界面設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的特性以及預期使用環(huán)境導致的錯誤操作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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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合理可預期的外部因素或環(huán)境條件有關的風險,如磁場、外部電磁效應、靜電釋放、診斷和治療帶來的輻射、壓力、濕度、溫度和/或壓力和加速度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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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使用條件下與固體材料、液體和其他物質,包括氣體,接觸而產生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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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件與信息技術(IT)運行環(huán)境的兼容性造成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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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使用過程中,醫(yī)療器械非預期析出物導致的環(huán)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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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樣品/數據不正確識別和錯誤結果導致的風險,比如用于分析、測試或檢測的樣本容器、可拆卸部件和/或附件,其顏色和/或數字編碼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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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其他用于診斷、監(jiān)測或治療的醫(yī)療器械互相干擾導致的風險。
2.5.3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消除或降低在正常狀態(tài)及單一故障狀態(tài)下燃燒和爆炸的風險,尤其是預期用途包括暴露于易燃、易爆物質或其他可致燃物相關的器械聯用。2.5.4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確保調整、校準和維護過程能夠安全有效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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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法進行維護的醫(yī)療器械,如植入物,應盡量降低材料老化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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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無法進行調整和校準的醫(yī)療器械,如某些類型的溫度計,應盡量降低測量或控制機制精度的損失風險。
2.5.5與其他醫(yī)療器械或產品聯合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保證互操作性和兼容性可靠且安全。2.5.6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降低未經授權的訪問風險,2.5.7具有測量、監(jiān)視或有數值顯示功能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符合人體工程學/可用性原則,并應顧及器械預期用途、預期使用者、使用環(huán)境。2.5.8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便于使用者、患者或其他人員對其以及相關廢棄物的安全處置或再利用。使用說明書應明確安全處置或回收的程序和方法。2.6.1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具有機械相關的防護,保護使用者免于承受由諸如運動阻力、不穩(wěn)定性和活動部件等引起的機械風險。2.6.2除非振動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振動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振動(特別是振動源)的方法。2.6.3除非噪聲是器械特定性能的一部分,否則醫(yī)療器械設計和生產應將產品噪聲導致的風險降到最低,應盡量采用限制噪聲(特別是噪聲源)的方法。2.6.4如果醫(yī)療器械的部件在使用前或使用中需要進行連接或重新連接,其設計和生產應降低這些部件間的連接故障風險。2.6.5醫(yī)療器械的可接觸部件(不包括用于供熱或既定溫度設置部位)及其周圍環(huán)境,在正常使用時不應存在過熱風險。2.7有源醫(yī)療器械及與其連接的醫(yī)療器械2.7.1當有源醫(yī)療器械發(fā)生單一故障時,應采取適當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因此而產生的風險。2.7.2患者的安全依賴于內部電源供電的醫(yī)療器械,應具有檢測供電狀態(tài)的功能,并在電源容量不足時提供適當的提示或警告。2.7.3患者的安全取決于外部電源供電狀態(tài)的醫(yī)療器械,應包括可顯示任何電源故障的報警系統(tǒng)。2.7.4用于監(jiān)視患者一個或多個臨床指標的醫(yī)療器械,必須配備適當報警系統(tǒng),在患者健康狀況惡化或危及生命時,向使用者發(fā)出警報。2.7.5鑒于電磁干擾可能會損害正常運行的裝置或設備,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產生電磁干擾的風險。2.7.6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產品具有足夠的抗電磁干擾能力,以確保產品的正常運行。2.7.7當產品按注冊人/備案人的說明進行安裝和維護,在正常狀態(tài)和單一故障狀態(tài)時,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減少使用者和他人免于遭受意外電擊的風險。2.8.1含有電子可編程系統(tǒng)(內含軟件組件)的醫(y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的設計,應確保準確度、可靠性、精確度、安全和性能符合其預期用途。應采取適當措施,消除或減少單一故障導致的風險或性能降低。2.8.2含有軟件組件的醫(yī)療器械或獨立軟件,應根據先進技術進行開發(fā)、生產和維護,同時應考慮開發(fā)生存周期(如快速迭代開發(fā)、頻繁更新、更新的累積效應)、風險管理(如系統(tǒng)、環(huán)境和數據的變化)等原則,包括信息安全(如安全地進行更新)、驗證和確認(如更新管理過程)的要求。2.8.3預期與移動計算平臺整合使用的軟件,其設計和開發(fā),應考慮平臺本身(如屏幕尺寸和對比度、聯通性、內存等)以及與其使用相關的外部因素(不同環(huán)境下的照明或噪聲水平)。2.8.4注冊人/備案人應規(guī)定軟件按照預期正常運行所必須的最低要求,如硬件、IT網絡特性和IT網絡安全措施,包括未經授權的訪問。2.8.5醫(y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維護應能提供足夠的網絡安全水平,以防止未經授權的訪問。2.9.1具有診斷或測量(包括監(jiān)測)功能的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基于適當的科技方法,除其他性能外,還應確保相應的準確度、精密度和穩(wěn)定性,以實現其預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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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人/備案人應規(guī)定準確度限值(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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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便于使用者理解和接受,數字化測量值應以標準化單位表示(如可能),推薦使用國際通用的標準計量單位,考慮到安全、使用者的熟悉程度和既往的臨床實踐,也可使用其他公認的計量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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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yī)療器械導示器和控制器的功能應有詳細的說明,若器械通過可視化系統(tǒng)提供與操作、操作指示或調整參數有關的說明,該類信息應能夠被使用者和患者(適用時)理解。
2.10.1醫(yī)療器械應附有識別該器械及其注冊人/備案人所需的信息。每個醫(yī)療器械還應附有相關安全和性能信息或相關指示。這些信息可出現在器械本身、包裝上或使用說明書中,或者可以通過電子手段(如網站)便捷訪問,易于被預期使用者理解。2.11.1醫(yī)療器械的設計、生產和包裝應當考慮盡量減少使用者、他人和患者(如適用)的輻射吸收劑量,同時不影響其診斷或治療功能。2.11.2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的醫(yī)療器械,其操作說明應詳細說明輻射的性質,對使用者、他人或患者(若適用)的防護措施,避免誤用的方法,降低運輸、貯存和安裝的風險。2.11.3若醫(yī)療器械有輻射或有潛在輻射危害,應具備輻射泄2.11.4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降低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暴露于非預期、偏離或散射輻射的風險。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應采取措施減少使用者、其他人員或患者(若適用)等可能受影響的人在輻射中的暴露。2.11.5具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且需要安裝的醫(yī)療器械,應在操作說明中明確有關驗收和性能測試、驗收標準及維護程序的信息。2.11.6若醫(yī)療器械對使用者有輻射或潛在輻射危害,其設計和生產應確保輻射劑量、幾何分布、能量分布(或質量)以及其他輻射關鍵特性能夠得到合理的控制和調整,并可在使用過程中進行監(jiān)控(如適用)。上述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確保相關可變參數的重復性在可接受范圍內。2.12.1對于非專業(yè)用戶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為保證醫(yī)療器械的正常使用,其設計和生產應考慮非專業(yè)用戶的操作技能,以及因非專業(yè)用戶技術和使用環(huán)境的不同對結果的影響。注冊人/備案人提供的信息和說明應易于理解和使用,并可對結果做出解釋。2.12.2供非專業(yè)用戶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如自測或近患者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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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使用者可以按照使用說明書的規(guī)定安全準確的使用。當無法將與說明書相關的風險降低到適當水平時,可以通過培訓來降低此類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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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可能減少非專業(yè)用戶因錯誤操作和錯誤解釋結果導致的風險。
2.12.3供非專業(yè)用戶使用的醫(yī)療器械可通過以下措施方便用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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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器械不能正常運行或提供無效結果時,會發(fā)出警告。
2.13.1對于含有動植物組織、細胞或其它物質,細菌來源物質或衍生物的醫(yī)療器械,若無活性或以非活性狀態(tài)交付,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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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細胞及其衍生物應來源于已受控且符合預期用途的動物種屬。動物的地理來源信息應根據相關法規(guī)要求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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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的采集、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過程,應確?;颊?、使用者以及其他人員(如適用)的安全。特別是病毒和其他傳染性病原體,應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影響醫(yī)療器械性能的情況除外。
2.13.2對于監(jiān)管部門而言,當醫(yī)療器械由人體來源的組織、細胞、物質或其衍生物生產時,應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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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細胞的捐贈、獲取和檢測應依據相關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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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患者、使用者或他人的安全,應對組織、細胞或其衍生物進行加工、保存或其他處理。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
2.13.3當醫(yī)療器械使用2.13.1、2.13.2以外的生物物質(例如植物或細菌來源的材料)生產時時,其加工、保存、檢測和處理應確保患者、用戶以及其他人員(如廢棄物處置人員等)的安全。對于病毒和其他傳染源,為確保安全,應通過源頭控制,或在生產過程中通過經驗證的先進技術消除或滅活。3.適用于醫(yī)療器械(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除外)的基本原則本部分所列設計和生產基本原則是第2節(jié)相關內容的補充,適用于非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3.1.1根據醫(yī)療器械的預期用途,以及產品(例如某些可吸收產品)在人體的吸收、分布、代謝和排泄情況,對于醫(y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特別注意所用材料/物質與人體組織、細胞和體液之間的相容性。3.1.2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當能夠保證產品在預期使用中接觸到其他的材料、物質和氣體時,仍然能夠安全使用。如果醫(yī)療器械用于配合藥物使用,則該產品的設計和生產需要符合藥品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且具有藥物相容性,同時藥品和器械的性能符合其適應證和預期用途。3.1.3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除接觸完整皮膚的產品外,應適當降低釋放進入患者或使用者體內的顆粒,產生與顆粒尺寸和性質相關的風險。對納米材料應給予重點關注。3.2.1用于醫(yī)學影像的醫(yī)療器械具有電離輻射時,其設計和生產,在保障圖像和/或輸出質量的同時,應盡可能降低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員的輻射吸收劑量。3.2.2具有電離輻射的醫(yī)療器械應能夠精確預估(或監(jiān)測)、3.3.1植入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能消除或降低相關治療風險,例如除顫器、高頻手術設備的使用。3.3.2可編程有源植入式醫(yī)療器械的設計和生產,應保證產品在無需手術時即可準確識別。3.4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yī)療器械對患者或使用者的風險防護3.4.1用于給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質的醫(yī)療器械,其設計和生產應能精確地設定和維持輸出量,以保證患者、使用者和其他人的安全。3.4.2若輸出量不足可能導致危險,醫(yī)療器械應當具有防止和/或指示“輸出量不足”的功能。意外輸出危險等級量的能量或物質作為較大風險,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予以降低。3.5.1當醫(yī)療器械組成成分中含有某種物質,依據監(jiān)管法規(guī),該物質作為藥用產品/藥物進行管理,且該物質在體內為醫(yī)療器械提供輔助作用時,應將醫(yī)療器械和此物質作為一個整體,對其安全和性能進行驗證,同時應驗證該物質的特征、安全、質量和有效性。本部分所列設計和生產基本原則是第2節(jié)相關內容的補充,適用于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4.1.1鑒于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的化學、物理和生物學特性,應注意所用材料與待測標本、分析物或標志物(如生物組織、細胞、體液和微生物)之間的物理化學不相容性,及由此導致的分析性能受損的可能性。4.2.1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應實現注冊人/備案人聲稱的適用于預期用途的分析和臨床性能指標,同時應考慮適用患者人群、預期使用者和使用環(huán)境。應使用合理的、經驗證的、先進的技術方法,以確定產品的性能特征,比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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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床性能,如臨床診斷靈敏度、臨床診斷特異性、陽性預測值、陰性預測值、似然比以及正常人群的參考區(qū)間和異常人群的陽性判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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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證控制程序,以確保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的正常運行,結果符合要求。
4.2.2當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的性能依賴于校準品或質控品的使用時,應通過參考測量程序或更高級別的參考物質溯源校準品或質控品的賦值。4.2.3若可能,數值標識應采用標準化單位,且易于使用者理解。4.2.4體外診斷類醫(yī)療器械的性能特征應根據預期用途進行評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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